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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居型村寨旅游“共生”发展机制与培育路径

   2020-08-20 330
导读

内容提要:散居型村寨的旅游开发面临诸多困境,但具有景观资源的共创、基础设施共享、社会关系的族群性等若干旅游“共生”发展基

内容提要:散居型村寨的旅游开发面临诸多困境,但具有景观资源的共创、基础设施共享、社会关系的族群性等若干旅游“共生”发展基础。运用共生理论,尝试以共生结构、共生机制和共生效应构建散居型村寨旅游共生系统,提出政策、要素、组织保障以及机会公平、意识培育、社区治理等共生环境对策,以推动散居型村寨内生发展和可持续旅游能力提升。

关 键 词:散居型村寨/可持续旅游/旅游共生/共生系统/乡村旅游

项目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研究项目“西南民族地区旅游乡村内生发展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8XM206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姚旻(1970- ),女,博士、贵州财经大学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中国西部减贫与协同创新中心,大数据应用与经济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博士后,研究方向: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产业发展与规划、乡村旅游,贵州 贵阳 550025;赵爱梅,贵州财经大学大数据应用与经济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乡村旅游,贵州 贵阳 550025;宁志中(通信作者)(1969-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旅游设计与规划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乡村地理、乡村旅游,北京 100081

一、问题提出:散居型村寨旅游开发困境

地理学家根据农户居住住宅的集中或分散状态,把乡村聚落划分成集聚型和散漫型两种形态,散漫型村落又称散村,农户住宅零星分布、没有明显的中心(Demangeon,1939年;左大康1990年)[1][2],分散的“点”状布局是传统聚落的典型类型(左大康,1990年;陈芳惠,1984年)[2][3]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受山地地形特征影响,散点布局的散居型村寨特征非常典型,呈散珠状或散珠状向心分布(管彦波,1997年)[4]。散居型村寨一般地处偏远、交通不畅,加之土地碎片化导致的农业规模小、生产效率低,长期处于贫困或欠发达状态。利用特色村寨景观和民族文化资源为吸引物开发旅游,是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扶贫脱困和产业振兴的共性路径之一。然而,受地域分布规律和地区社会文化背景影响,旅游地资源禀赋和可进入性有很大差异[5],相较于集聚型村寨交通通达性较好、居民居住与文化景观集中、公共设施相对完善等旅游开发条件,散居型村寨属于“旅游资源非优区”,在旅游“开发前—开发中—开发后”的全过程都面临由于空间布局的“分散”给旅游发展带来的诸多约束(见表1)。

表1 散居型和集中型村寨旅游开发基础条件比较


房屋和田地是靠近的,耕地的四周常有围墙、篱笆或沟渠,独立农舍 房屋群聚在一起,村庄与耕地是截然分开,景观呈现耕地的孤寂感  
相对疏远,交流少,社会联结方式复杂,信息闭塞 居民之间的交流相对频繁,关系紧密,信息更易分享  
以若干自然村落组成的地城区块构成社会关系网络与社会控制的基本单位 村落社会关系网络与社会控制的基本单位

资料来源:依据所阅读的文献归纳整理而得[6][7]

散居型村寨“分散”的空间布局给旅游开发带来了诸多困难和挑战,表现为:一是景观资源的分散性,导致其旅游核心吸引力不凸显。民族村寨本身是少数民族文化的代表性景观,分散布局的散居型民族村寨农户居住距离较远,聚落没有明显的中心,文化景观不集中、旅游核心吸引力不凸显,旅游开发价值受到影响;二是农户居住的分散性带来的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大、旅游开发成本高,旅游整体接待能力不足。道路、排污、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长期处于供给短缺状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难度大、开发建设投资大、投入成本高,同时旅游交通通达性差、便捷性低[8];三是散居型村落旅游接待条件分散、以小农户经营为主、规模小且发展要素短缺,产业组织化程度低、竞争能力弱,“散、小、弱、低”特征明显。四是居住空间的分散式布局,导致不同区位农户获得的发展机遇不同。村寨入口与交通沿线的农户,更具旅游发展优势,成为先行发展旅游的经营户,并可能基于先发优势而过度开发,导致村寨文化景观原真性降低。在旅游开发初期或市场规模有限的情况下,边缘地带的农户较难获得同样的发展机会,可能采取拉客、宰客等破坏旅游市场的行为。这些问题最终表现为旅游开发客源市场不稳定、内生发展动力不足导致的效益不佳问题,旅游开发带来的红利分配不均导致的各种矛盾以及“一家、两家独大”的不均衡发展问题。

“分散”是散居型村寨旅游开发诸多“先天”困境的根源,相较于已开发甚至有过度开发的集中型村寨,散居型村寨旅游资源由于开发度较低、资源原真性较好,同样具有开发价值。形成一致性利益目标,提升产业组织化程度,构建“共生”可持续发展模式,通过“共生”发展策略弥补短板转变为旅游资源“优区”,是散居型村寨提升旅游竞争力、实现内生发展的有效路径。

二、旅游共生:共生理论及散居型村寨旅游共生发展基础

“共生”概念最早由德国医生Anton.Debary(1879年)提出,指生活在一起的生物体之间彼此依赖相互需要的物质联系。共生是共生单元在一定的共生环境中按某种共生模式形成的关系(袁纯青,1998年)[9],共生模式是共生单元之间相互作用呈现的状态,反映了各共生单元体之间的相互关系(马国强、汪慧玲,2018年)[10];共生环境指共生单元进行物质能量交流时所处的宏观和微观的社会、经济外部环境;共生作用机理是在共生结构系统内,“共生单元”通过“紧密合作(Working together)”彼此互相提供帮助产生“共生绩效”(即共生能量),形成特殊的结构以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从而在相互作用中获益,实现共同生存(黄小勇,2014年)[11],推动共生体持续稳定地发展。

(一)共生理论的旅游应用研究拓展

目前共生发展理念已广泛拓展到社会科学领域[12],钟俊于2001年在其《共生:旅游发展的新思路》中较早将共生思想运用到旅游研究。旅游共生是共生单元之间在一定的共生环境中通过旅游共生界面所形成的长期稳定关系(吴泓、顾朝林,2004年)[13],旅游共生带来旅游市场效益增强的附加效果,导致旅游区内的所有共生单元竞争力也随之增强(钟俊,2001年)[14]。

伴随近年来古村落旅游热的兴起,古村落旅游共生研究受到关注。以具体古村落为个案,学者们先后对古村落的保护与开发(孙应魁,2017年,姜太芹、周茜茜等,2011年)[15][16]、旅游开发及驱动模式(朱生东,2015年)[17]、旅游企业之间及其与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共生进化”(申秀英等,2006年;冯淑华,2013年)[18]-[19]、利益协调机制(纪金雄,2011年)[20]等展开了研究,以寻求古村落保护与旅游开发间的矛盾平衡。共生的空间竞合近年也成为一个热点,如王凯(2004年)、吴泓(2004年)、张淑贤(2014年)等从区域层西视角分析了区域间即旅游空间共生竞合发展[21][23],汪秀芬、董志成(2019年)以贫困村为对象对旅游扶贫村之间的竞合共生关系进行了分析[24]。众多学者用共生理论从内涵、主体、机制和模式方面对旅游共生进行阐释。

饶品样(2010)、喇明英(2016)[25][26]等提出民族村寨旅游业应推动实现共生发展,但对村寨旅游共生发展过程、机制、模式等并没有展开深入研究。从现有研究看,以散居型村榘为研究对象,基于共生视角开展散居型村寨旅游共生发展相关研究鲜见。散居型村落是我国乡村最普遍的聚落形态,以散居型民族村寨为研究对象,分析其旅游共生发展基础,探索构建共生系统,研究其共生环境的保障机制,有利于“共生”发展理论在旅游研究领域的延伸与深化,并从微观层面丰富乡村旅游研究。

(二)散居型村寨旅游共生发展基础

旅游是因吸引物而发生的社会经济综合现象,旅游地的共生发展需要资源、空间以及生产组织的共生基础。散居型村寨在生成和长期的变迁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生产关系和共有的文化认同,农户基于集体经济制度成为利益共同体,为旅游共生发展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1)景观资源的共创性。散居型村寨生产、生活活动具有地理空间依赖性。自然生态、民族建筑、文化习俗、生产生活方式等共同构成了民族村寨的旅游景观,这一景观的形成经历了长期的演化过程,是数代或更多代族群通过长期的生产生活而共同创造的遗产,其景观要素具有不可或缺性,资源权利具有不可分割性,是村寨全体居民共同拥有的民族文化符号和物质财产。

(2)土地空间的共有性。散居型村寨旅游生产依附的空间及土地资源是历代村民改造自然的结果。同时我国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村寨集体代理行使权力,无论从历史,还是法理看,村寨土地空间属于村寨全体居民共有。

(3)基础设施的共享性。散居型民族村寨生产、生活的空间相对分散,村寨内各类设施存在空间分布和服务程度的非均衡性。村寨中道路等基础设施以及标识建筑等文化设施的建设方式为历史积累、村民共建或捐建以及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其建设目的均为村寨全体居民服务,其使用权利具有同等性、不可分割性,全体居民对公共设施具有共享性。

(4)社会关系的族群性。村寨内部居民大多具有血缘关系,是典型的单姓或多姓组成的族群社会,往往采用以族群为主体的村寨治理结构与规则。居民之间社会关系简单而稳定,并基于族群关系结成共同利益目标,使得有关村寨发展的“公共事务”,在征得村寨全体居民的同意情况下比较容易形成一致性行动。

(5)外部环境的一致性。旅游经济具有典型的外部性,散居型村寨及其全部居民拥有相同的地理区位、外部交通和客源市场。在旅游发育和形成过程中,村寨各经营主体共同受到区域战略、产业政策、外来文化等外部环境的共同影响。

交通区位的可达性、旅游资源的相似性或互补性、文化、资源、市场及服务设施的配套等是共生关系形成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吴泓等,2004年;汪秀芬、董志成,2019;Reid Lifset,1997年;肖海平等,2010年)[22][24][27][28]。我国乡村地区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土地空间的共有性、基础设施的共享性构成了散居型村寨旅游共生关系产生的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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