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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笔记

   2021-03-12 490
导读

阅读新《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可以大致分为三大板块,第一个版块是关键的体系性的创设,比如授予补充设定权、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虽然字数不多,

 

新《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可以大致分为三大板块,第一个版块是关键的体系性的创设,比如授予补充设定权、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虽然字数不多,但对于未来执法体系的走向有着深远的影响;第二板块是各种定义和边界的明确;第三板块是各种程序性的规定。下面的笔记侧重于第二板块,第一板块的影响还难以预料,而第三板块实际上仔细的去研读原文更好。

明确定义。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法范围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有的行政机关会倾向于把自己的行为不定义为行政行为,来避免此种情形。新《行政处罚法》部分解决了这个问题,同时限制了行政处罚的范围。

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属于行政命令。责令赔偿损失——属于行政裁决。责令停止建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

明确形式。处罚的形式的分类更加的合理。

(一)警告、通报批评;——申诫处罚。(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财产处罚。(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经营处罚。(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为处罚。(五)行政拘留;——限制行为处罚。

情节轻微的规定。此次《行政处罚法》首次从法律的角度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该法第33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意味着“首违不罚”即将在生态环境领域推开。从相关领域实践看,后续国家或者地方极有可能出台类似的“首违不罚”清单。

主观过错因素。一般情况下为了提高执法效率,不需要考虑。特定情况下,当事人举证没有过错,可以免于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所得计算。此次《行政处罚法》对此予以了明确。该法第28条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简言之,在计算违法所得时,以违法行为人所取得的所有款项计算,而无需考虑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付出的合理成本等因素。应该说,该条规定进一步方便了行政执法,也减少了行政监管过程中的争议。

电子证据要求。“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这一项对于环保部门是一个可以操作的接口,如何把在线监测数据合法化,“技术审核”是一个要攻破的方向。

先刑事后行政: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27条对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办理顺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程序要求。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比如说听证程序中的(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有没有被充分的考虑,将会作为程序是否违法的判断。

程序方面,行政处罚依旧要遵守严格的程序,这在第五章里面有明确且详细的规定。从“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开始,如果行政机关收到信访或其他线索,发现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就应当立案调查,不能仅仅回复信访。对于管辖权、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罚程序均应当高度注意。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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