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4日李克强总理签署了国务院令,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2021-03-01起实施。
新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大大超越了过去法律法规对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严格、细致的设立了关于台账、信息公开等问题的处罚条款。这些条款在2018年初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几乎都是空白,实际上,管理办法由于无法创设处罚条款,仅仅简单引用了《环保法》《大气法》《水法》的一些比较粗的条款,实际对于企业的管制力几乎为零。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就完全不一样了。
比如说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均要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比如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均要处以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说《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设立了一整套严密的管理制度,从现在到2021-03-01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如果由企业还没有设立相关制度,特别是在排污口规范化、台账、检测记录等基础性工作方面有所欠缺的话,一定要立刻行动起来,避免在这些地方丢分!
内容来源于 p总:环保观察 原文链接目前企业在试生产期间是不需要办理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原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发文《关于征求《排污许可证条...
目前企业在试生产期间是不需要办理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原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发文《关于征求《排污许可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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