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七七事变后,荷兰对华虽持同情态度,但其外交步调与国联保持一致,对日仍保持贸易关系。为了荷属东印殖民地的安全,荷兰政府甚至不愿跟随英美一起对日发起抗议照会,在对日外交上小心谨慎。布鲁塞尔会议后,在对华贷款以及对日石油禁运方面,荷兰并不积极。荷兰沦陷之后,女王及政府机构迁往伦敦,中荷外交关系经历了一段特殊的时期。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英美等盟国决定废除在华领事裁判权,荷兰亦响应此潮流,同意废除在华旧有不平等条约,但由于双方谈判时对出入境条款以及领事权利的分歧,中荷新约一直延宕到1945年5月方得以订立。
作者简介:侯中军: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战时中国与荷兰的关系是一个很少受到研究者关注的课题,虽然学界知道荷兰是战时盟国,但究竟战时中荷关系是一种什么状况,并未为学界所知。荷兰是反法西斯同盟中的重要一员,在抗战学界有ABCD国家抗日的提法,这里的A系指美国,B指英国,C指中国,D即指荷兰,该种提法系由日本于1941年8月提出。荷兰是国联国际法院所在地,在全面抗战前期中国争取国际舆论方面,荷兰具有独特的地位。战时中荷关系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代表了一大批中小国家战时对华外交的特征。本文依据金问泗文件,对战时中荷关系进行线索性梳理,以图展现战时中荷关系的大概。
一、全面抗战爆发后的中荷关系
在七七事变前,为出席庆祝英国威廉国王加冕仪式,国民政府派出孔祥熙访英团游历欧洲,名义上是庆祝威廉国王加冕,实际上还担负了向欧洲各国求援的重任。访英团到欧后,为争取欧洲各国的军事援助四处活动。孔祥熙本人曾向法、德两国寻求军事帮助。副团长、海军部长陈绍宽于1937年7月4日至8日访问荷兰,目的在于探讨与荷兰进行军事合作的可能性,以便增强与荷兰的军事联系。访荷期间恰逢卢沟桥事变爆发,中日进入全面战争时期,远东国际格局随之发生改变。
7月13日上午11点,驻荷公使金问泗拜访荷兰外交部代理外长斯努克(A. M. Snouck Hurgronje),一是感谢荷兰对陈绍宽的招待,二是向荷方通报卢沟桥事变的进展。由于未得到明确指示,此时金问泗并未向荷兰寻求外交上的调停或通过国联进行干涉。金问泗表示,日军演习部队在距离北平市中心仅15公里的地方进行夜间演习,这是导致事变爆发的原因。日本发动事变后,试图从《辛丑和约》中为其非法行动寻找依据,但日本的辩护“无论是从事实上还是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脚的”。金问泗指出,《辛丑和约》订立于1901年,彼时所有环境与当下完全不同。斯努克表示认可金问泗的分析,并表示,尽管荷兰是《辛丑和约》签字国之一,但早已放弃了使馆区的合法驻军权。此外,“从《辛丑和约》具体条文而言,亦未允许签约国在北京周围驻扎大量军队,如日本所做那样。”
金问泗称,华北形势日见紧张,日本加紧准备更大规模的军事行动。金问泗指出,“正如阁下所了解,中国人民是最爱好和平的民族,中国政府将尽力维护和局”,但日本却谎称是中国加剧了紧张局势,“日军的行动是出于自卫”。中国政府面对如此严重的挑衅,除了做相应的自卫准备,别无选择。斯努克表示,“没有人会相信日本的谎言”,“相信中国一定会坚定自身立场”,中国是个大国,绝不会屈服。
陈绍宽海军部长在访荷期间对荷兰海军留下了深刻印象,尤其是认为荷兰潜水艇部队高效有战斗力。由于陈绍宽此刻将要回国,他希望留下一名或两名助手在荷,具体接洽培训事宜。7月13日下午4时,金问泗约访荷兰海军副司令、国防部海军主管福斯特纳(J.T.Furstner),希望荷兰能够为中国培训海军军官。福斯特纳表示,他本人及海军司令都不会反对此提议,但决定权在于荷兰内阁。福斯特纳还表示,他个人认为,如果中国派人到荷印的泗水参加培训,更为便利。
自7月12日起,国民政府尝试联系美英法等国,调停中日冲突,但英、法、美三国并未给出积极的回应。虽然英、法均认为美国的参与非常重要,但美国不愿卷入中日之间的纠纷之中。此时,在各国不愿积极出面的情形下,中国所能够利用的外交渠道,形式上和法理上存在国联和九国公约签字国两种途径。鉴于英法等均不愿中国诉诸国联,因此可能发挥作用的途径只有九国公约签字国。7月16日,国民政府外交部向除日本之外的九国公约签字国,还包括苏联和德国,递交了一份中国寻求和平解决事变的备忘录。备忘录指出,日本在卢沟桥附近演习并无条约根据,中国方面虽尽力维持和平,但日本“每次获得解决办法后,类因日军重行进攻,以致立即成为无效”,日本的行为“实属破坏《九国公约》所规定之中国领土主权完整”,中国政府仍准备进行“谈判何种荣誉之协定”。
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曾有意继续向国联求助,但英法均不建议中国诉诸国联,认为中国应求助于九国公约签字国,召开包括美国在内的签字国会议。荷兰是九国公约签字国之一。7月16日,金问泗奉命约见荷兰外交部代理部长斯努克,递交关于中日冲突的节略,请其转交外交部长科林(Hendrikus Colijn)。金问泗在和斯努克谈话时称,华北情形十分危急,“战争似乎不可避免”,中国政府希望了解“荷兰政府对中日冲突的看法和态度”。面对金问泗的询问,斯努克谓“荷兰对被侵略者表示同情,并始终支持维护和平的一方”。金问泗表示,日本诬称中国是挑起冲突的一方,此种舆论随处可见,“中国希望维护和平,但不能接受带来屈辱的条款,如果被迫进行战争,其责任不在中国”。斯努克评论称,“我们都不会忘记,北平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维护和平是光荣的,但并非不计代价的维护和平”,荷方此种表态完全站在中国立场上,认为日本是侵略者。
会谈中,荷方表示已经收到了中方递交的关于呼吁国联调停中日冲突的备忘录,此次会谈面交的节略更为简单扼要。金问泗指出,如果爱好和平的国家一起致力于维护远东和局,必能营造出一个强大的维护和平的力量。斯努克表示,荷兰虽然是九国公约签字国,但并非一个强国,荷兰没有强大的军队和海军,荷兰对中国的支持“将是精神上的支持,不是物质上的支援”。与英法反应类似,荷兰亦询问美国在中日冲突中的态度,认为美国应该采取一定的外交步骤。
淞沪抗战爆发后,中国为优先购买美国战斗机与荷兰进行了一次交涉。当时中国驻美使馆向美方公司订购13架美制战斗机,当签订购买合同时发现荷兰政府已经先于中方在该公司订购了26架战机,并要求1938年1月交货。由于该美国公司生产能力有限,中方所订购的飞机要一直到1938年10月方能交货。得知此情况后,中国驻美大使馆致电驻荷公使金问泗,希望他向荷方沟通,先让中国购买,因“中国政府急需战斗机”。并告知荷兰驻美大使已经答应将征询荷兰政府的意见。
金问泗接到指示,即探询荷方意见,询问“是否可能让中国政府先行取得荷兰合同中26架战机中的13架”。斯努克称,他尚未从荷兰驻美大使处收到类似信息,亦不清楚是从哪家美国公司订购的战机,甚至不知道究竟是海牙还是巴达维亚发出的订单,并询问金问泗是否已经问询过荷兰国防部和殖民部。斯努克表示,荷兰和中国类似,国防落后,除非需要,不会购买武器,荷兰只能生产小型飞机,强调“每个国家制造大型机械都为自己使用,荷兰很幸运能够从美国完成订单”。斯努克在强调“现在购买到战斗机是极端困难的任务”时,暗示荷兰政府可能难以满足中方的要求。斯努克同时表示将把此消息转给国防部和殖民部,并称如果是荷印总督的订单,则一切事务须取决于总督。金问泗表示非常理解,“如果荷兰政府能够帮助中国,中国政府将极为感激”。
斯努克很快确认是荷兰东印度公司向美方订购了26架战斗机。得悉此消息后,金问泗于8月11日约见荷兰殖民部长维尔特(Ch.J.I.M.Welter)。在会见时,维尔特开门见山,称转让13架战斗机一事困难很大,因为这将打乱荷属东印的防御计划。维尔特指出,“推迟10个月提供格林马丁战斗机,意味着要重新调整整个飞行训练计划”,而且就目前太平洋上的形势而言,“没有人能预测接下来的3个月中将发生什么”,如果在荷属东印的防御上有所疏忽,他本人将承担巨大的责任。金问泗说,他当然非常清楚荷属东印防御的重要性,但中国正进行殊死战斗,“希望荷兰政府能够伸出援手”,相较而言,荷属东印处于一个比中国更为安全的地域,远离危险地带,“就获得战斗机的紧迫性而言,中国要远超荷属东印”。金问泗希望维尔特作为中国的朋友能够伸出援手。
维尔特表示,他理解金问泗所说的状况,如果有可能,他本人定会帮助中国,但就战斗机一事而言,实难有两全解决之道。金问泗希望荷兰经过重新评估,能够找到解决办法,比如发现荷属东印不需要为数26架的战斗机,或者从时间上不需要那么着急。并希望荷属东印就购买战斗机一事进行调整,如能减少购买战机的数量,中方可以支付相应的价格差。金问泗进而询问,荷方为何不能等到1938年10月取得这批战机,希望殖民部能够咨询荷属东印总督的意见。维尔特称,可以确信荷属东印总督不会同意让出战斗机给中国,但他会尽力说服总督。
8月25日,首相兼外交部长科林暑假结束后返回荷兰。8月30日,金问泗拜访科林,向科林通报中日战争的情形。金问泗称中国面临严重局势,中国除了应战别无选择。尽管中国中央政府已经同意华北地方政府与日军达成的解决协议,但日本刻意挑起战争,中方已经尽了一切可能维护和平的努力。科林问,中日是否仍有可能达成和平协议,金问泗称可能性不大,因为日军的目的是征服全中国,其目标不仅仅是中国,而是整个太平洋。金问泗向科林表示,“尽管已经预料到可能不会有什么结果,但中国还是在考虑向国联提起诉讼”,并及时通知国联远东正在发生的侵略。中国相信国联盟约决非仅仅是纸面上的文字,此外,“如果中国不求助国联,可能会被解释为对国联的轻视”。会谈中,金问泗希望在国联活动中能够得到荷方帮助。但科林表示“国联能做的无非是成立一个调查委员会,并称时间太短,需要仔细研究而已”,荷兰作为一个小国,“无力帮助中国,也不要期望荷兰可以领头干涉中日冲突。”
科林明确表达了对中日冲突的立场,并认为国联不足恃。金问泗随即向科林提出了更为具体的事项,即希望荷兰帮助中国训练潜水艇战斗人员。金问泗告诉科林,海军部长陈绍宽访荷期间对荷兰潜水艇训练印象深刻,希望派中国军人到荷兰或荷属东印接受训练。金问泗表示虽然后勤司令和国防部长均不反对,但最终决定权在科林,希望科林首相能够同意此事。科林婉转表示,他本人不反对帮助中国训练潜水艇战斗员,但需首先咨询国防部长方迪科(van Dijk)意见。9月7日,金问泗约访国防部长方迪科。方迪科表示,他不反对中国的要求,但首先应咨询荷属东印总督的意见,因为得到总督的认可,事情方能顺利进展。方迪科还建议“不妨试探从小规模开始,先派遣3至5人至巴达维亚荷兰潜艇接受长期的培训”,但真正大规模派遣人员“须到战争结束之后”。这种象征意义的训练,事实上等于拒绝了中方的要求。
荷兰此时对中国的抗日战争是持中立立场的,虽然给予中国同情,但明确表示只能限于精神上,无法给予具体的物资支持。与英法类似,荷兰同样不鼓励中国求助国联,即使是在向九国公约签字国求助方式上,荷兰亦表示自己是小国,无法发挥领头作用。虽然英法皆不鼓励中国上诉国联,但中国政府仍决定一试。8月30日,中国驻国联代表团代表胡世泽向国联秘书长递交了中方照会,阐明中国对中日冲突所持的态度。9月4日,蒋介石在接见美联社记者时,申明“中国抗战非仅为中国本身之存亡而战,亦为维持世界之和平而战”,强调“制止日本之侵略,乃为九国公约与凯洛格公约签字国及国联各会员国之共同责任”。顾维钧曾向法方表明:“中国并非不知国联软弱无力,但是我国政府认为,它至少可以宣布日本是个侵略者,而将制裁问题作日后第二步处理。”中国政府决定在1937年9月13日召开的国联大会上正式向国联申诉。
二、从国联大会到布鲁塞尔会议
1937年9月12日,顾维钧起草了中国向国联大会申诉的照会,照会决定援引盟约第10、第11、第17条提起申诉。9月13日,国联大会如期召开。9月14日,金问泗拜访参加国联大会的科林,探询荷兰对于中国向国联申诉的态度,寻求荷方的支持。 科林已经得悉中国代表团将在15日的国联大会上第二个发言,并认为中国代表团申诉是接到了南京的指示,科林希望了解中国代表团的诉求,希望金问泗“将一切合盘通报”。金问泗表示,中国代表团希望国联说服日本履行根据盟约第17条应承担的责任,并惩处日本违反国联盟约的做法和行为,还希望国联能够针对当前的远东局势采取一定行动。如果日本拒绝执行国联的呼吁,希望国联成员能采取以下4点措施:“宣布日本是侵略者”;“谴责日本利用上海公共租界作为进攻中国的军事基地”;“对华经济援助”;“对日实行武器和物资禁运”。科林记下了中方要求,但认为日本不会接受邀请出席国联大会。
对于科林的评论,金问泗表示,中方并非期望上述措施均必须以国联盟约第17条的名义执行,也不妨以盟约第10、11条执行。金问泗指出,准确而言,日本触犯的并非仅仅是第17条一个条款,而是同时违反了上述三条。金问泗还向科林转述了英国外长艾登的态度。科林表示,明日大会上,他必须首先听完顾维钧代表的发言,然后再在艾登发言前与艾登当面交流看法,并向金问泗表达了对中方的同情态度。科林还告诉金问泗,他已经与英国外长艾登约了本周四晚会见,由于荷兰内阁要召开财政拨款会议,他本人须于21号返回海牙,荷兰国联代表团将由柯赉芬负责。
9月21号,在科林离开日内瓦当日,金问泗在日内瓦会议大厅走廊内与柯赉芬有一个交谈。金问泗向柯赉芬表示,基于过去上诉国联的经验,中国代表团不会向国联要求不可能之事,中方希望国联能最大努力采取可行而实际的措施,“国联应该基于道德和法律宣布日本对中国进行了侵略,日本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和国际条约和人类基本伦理底线,尤其要谴责日本发动无差别轰炸和非法禁运”。国联可以采取实际行动恢复个别国家的对华援助,不论是信用贷款还是武器援助,同时呼吁国联会员国对日实施禁运,不向日本提供战略物资。金问泗希望荷兰代表团可以支持中国的诉求。
在国联内部,英法两国皆认为美国的参与是解决远东问题的关键。中方亦认为,应该通过九国公约签字国实现对日制裁。国联大会后,国民政府所呼吁的九国公约签字国会议提上日程。此时,美国正逐渐改变对日态度。美国总统罗斯福于10月5日发表芝加哥防疫隔离讲话,称美国爱好和平,反对战争。爱好和平的国家必须作出一致的努力去反对违反条约和无视人性的行为,“仅仅依靠孤立主义或中立主义,是逃不掉的”。美国已经有意改变普通大众中的孤立主义情绪。英国内阁在讨论九国公约签字国会议时称,如果不冒战争的风险,就不能实行有效的制裁,无效的制裁达不到目的,而且会导致长期的痛苦和恶感。“如果没有压倒性力量的支持,经济制裁将是毫无作用的”。美国国务卿赫尔表示,此次会议的目的在邀请书上已经写明,是“检讨远东局势,研究以和平方式尽快结束那里所发生的令人遗憾的冲突”,并指示美国代表戴维斯“大体上遵循1937年7月16日国务卿代表我国政府所公开阐明的原则纲要,以及1937年8月23日国务卿所作的进一步的政策声明”。英美事实上已经为布鲁塞尔会议定下基调,即会议的主要作用应是“提供建设性讨论的论坛,以形成解决问题的可能基础,并努力通过和平谈判把各方拉到一起来”。
布鲁塞尔会议前,荷兰外交部长换人,帕金(Patyn)接替科林出任新外交部长。金问泗在祝贺帕金出任外交部长的同时,探询荷方对即将召开的布鲁塞尔会议的态度。金问泗表示他已经得悉比利时政府接触了英美两国大使,征询英美两国在布鲁塞尔召开九国公约签字国会议的意见,但尚未知道英美的回答。帕金表示,荷兰驻日内瓦代表柯赉芬对九国公约签字国会议持乐观态度,他本人亦认为,“如果将仲裁作为调停的第一步,将会对中国有很大帮助。”
10月19日,行政院收到了外交部所转比利时照会,邀请中国参加九国公约签字国会议,“比国准英国之提议,经美国赞同,根据《九国公约》第七条之规定,邀请九国公约签字国于十月三十日在比京召开会议,讨论远东局势,期以和平方法,从速停止不幸之冲突”。
同日,金问泗往访荷兰首相科林,再次探询荷方对即将召开的布鲁塞尔会议的态度。金问泗询问科林是否有可能亲自出席会议,科林称荷兰“已经决定由前外长、现任荷兰驻国联远东委员会顾问柯赉芬代表荷兰出席布鲁塞尔会议”,并表示“柯赉芬曾在东京和华盛顿出任过大使,是合适的人选”,而且海牙和布鲁塞尔距离较近,他本人可以随时与柯赉芬保持联系。金问泗表示,国联远东委员会的工作已经使得中国的抗日战争得到以下帮助:1.“从道义上支持中国”;2.“禁止国联会员国从事任何有可能削弱中国抵抗力量的行动”;3.“呼吁国联会员国单独援助中国”。“荷兰政府是否考虑对华提供某种形式的援助,比如金融或医疗支援”。对此试探,科林仍拒绝给予正面回答,一方面表示“荷兰政府的态度取决于英美两国”,另一方面表示,“必须等布鲁塞尔会议的结果再定”。科林建议,中国战场目前的军事形势将对布鲁塞尔会议有重要影响,“必须告诉阁下,鉴于从地理上荷属东印紧邻南中国海,在目前的危机中,荷兰政府每走一步都必须非常谨慎”。科林的理由在于:“一旦美国决定对日实行石油禁运,日本必将设法从荷属东印获得,为了达到获得石油的目的,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不惜对荷兰宣战”。科林分析了荷属东印的防御力量,认为海军兵力过于薄弱,“2艘巡洋舰、4艘驱逐舰、9艘潜艇,根本不具备抵御日本强大海军舰队的实力”,因此荷兰不会采取任何措施,“除非能明确得到其他大国的支持”。
1937年10月24日,外交部确定了中国参加九国公约签字国会议的方针,并明确指出“依照目前形势,会议无成功希望,此层我方须认识清楚”。外交部对会议所定原则是:“在九国公约规定之精神下,谋现状之解决”,在态度上“对各国态度须极度和缓,即对意德两国亦须和缓周旋,勿令难堪”。“使各国认识会议失败责任,应由日本担负,切不可因中国态度之强硬,而令各国责备中国”,不可仅仅顾及上海问题的解决,要“上海问题应与中日整个问题同时解决”,最终目的“在使各国于会议失败后,对日采取制裁办法”。10月26日,国防最高会议对布鲁塞尔会议提出具体指示,“继续运动各参加国政府及社会,加紧对日一致之经济压迫,务使国联谴责日本之决议事实化”,并“向参加各国请求战费借款及军械贷款,尽量予以满意之条件”,“务使国联不减少中国抵抗力,并帮助中国之决议具体化”。
10月27日,日本发表声明,不会参加布鲁塞尔会议,拒绝了比利时的邀请。在日本缺席的情形下,美国总统罗斯福曾建议中国代表在大会发表报告后即退席,以便与会国进行协商。孔祥熙认为中国政府可以采纳罗斯福建议,“以表示我信任其主张”,“盖我代表在座参加讨论,列强或有不便,我如运用得法,使他国多为我说话,在座与否,实无必要”,并建议接受“开会停战”的建议。与此同时,顾维钧在与美国代表戴维斯(Davis)会谈时,对方亦建议“中国代表团在会议席上应作一种适当之演说,待会议决定首先试行调解时,中国代表团即提请退出会议,俾调解者不致受其影响,在进行讨论时,得有完全之自由”。戴维斯告诉顾“此系一种策略,所以应付日人对于国联大会之攻击”。
临近会期之际,驻外各使分别探听有关国家对会议议程的建议或主张。10月29日,金问泗往访荷兰出席布鲁塞尔会议代表柯赉芬。柯赉芬称,“他对于会议的程序和前景一无所知,也不清楚美国代表团将会有何种提议”,甚至认为“英国人对会议也一无所知”。10月30日,顾维钧亦往访法国外交次长,询问法方对于会议议程的建议,法方亦称“政府对会议方针尚未决定”。同日,美国驻日大使格鲁正向国务院汇报其与英法大使会商的布鲁塞尔会议提议,英法亦正请示各自政府关于会议的一些具体建议。格鲁提出,任何形式的集体调停或斡旋,不论其措辞如何谨慎,都不可能为日本政府所接受,“如果不想关闭调停的大门,布鲁塞尔会议就应该严格遵守试图以协商促进和平的委托,并避免对中日冲突的起源和责任再表示任何意见”。
1937年11月3日至24日,九国公约签字国会议在布鲁塞尔召开。会议以11月15日所通过宣言为标志,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1月15日宣言称,中日冲突从法律上而言关系到九国公约签字国所有国家的利益,牵涉到1928年《巴黎公约》所有国家的利害关系,并认为事实上也关系到国际大家庭所有成员国的利害关系。“面对会议与日本政府之间意见殊异的情况,目前会议似乎无机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同日本进行讨论,以达成协议促使和平实现”,因此会议在总结工作的同时,在即将进行休会的时刻,发表一个关于会议观点的宣言。
布鲁塞尔会议最后一天的中午,金问泗应顾维钧的要求约见荷兰代表团第二代表、法学家施里克(Jaap Schrieke),向荷方通报会议期间中方与英美两国的协商及对会议将发表宣言的意见。中方认为,布鲁塞尔会议将要发表的宣言是不符合实际形势的,“尽管中国代表团不喜欢它,但如果其他国家准备接受的话,中国不会反对”。中国代表团建议在宣言中作两处增补,一是插入一句修正“为了协调一致共同的态度”,二是建议加入“考虑到共同的态度”,但遭到拒绝。英美担心,“如果中国的修正条款在会议上得以通过,那些正为中国提供帮助,或正准备提供帮助的国家将被处更为困难的处境,问题将会变得更糟。”修改宣言的建议遭拒后,中国代表团顾维钧博士提出了一个建议:大会中间休息时,立刻在与会六强中举行一个小型的圆桌会议,包括美、英、法、苏联、荷兰和比利时,主要讨论一个具体计划,以便援助中国并同时拒绝给予日本任何信用贷款或武器石油。给予中国援助主要以借款或长期信用贷款的方式,用以支持中国购买武器装备和军火物资。可惜圆桌会议的建议被否决,但英美提议中国可以列出一个所需物资的清单。对于会议进展情形,中国代表团已经致电政府,请给予指示,但由于首都正在迁移,消息可能会晚一点方能到。金问泗告诉施里克,下午会议结束时,顾维钧博士将代表中国代表团发表一个声明,中国代表团对于宣言并不持欢迎态度。
正当金问泗与施里克会谈时,英国代表团秘书史蒂文森(Stevenson)走进房间,手里拿着几张稿纸,当着金问泗的面与施里克讨论大会宣言的事情。史蒂文森向施里克讲了下午会议的闭幕程序,先是讨论大会宣言的采纳问题,然后由柯赉芬提议将宣言附在报告后,作为会议各国一致态度的表达。顾维钧在向外交部汇报时称“关于不承认原则及研究具体办法,英美反对者多,则如被否决反牵及国联前案”,各国劝中国“坚劝弗提”,至于中国要求加入的“各国考量共同行动一语,英美始终拒绝参加”。会后,英代表对于援助中国问题称“一俟接到中国开单后,即在伦敦讨论,应请将该单从速电示”。
布鲁塞尔宣言中写道:“《九国公约》是大量国际约章的一个杰出典范。这些国际约章为世界各国阐明了某些原则以及在彼此交往时应接受的某些自我克制的规定,郑重保证尊重他国主权”,“这些国际文件组成了一种机构,可借以在不诉诸武力的情况下保卫国际安全和国际和平”,并强调,会议只是休会,“不论何时,只要会议主席或任何两个与会国提出,认为重新开始会议的审议工作将是有益的,那么会议将重新召开”。
在制裁日本侵略问题上,国联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但中国一直未曾放弃在国联的外交努力。布鲁塞尔会议后,在国联建立一个针对日本的国际协调委员会是中国曾经的努力方向之一,但国联最终未能通过中国的建议。国联只提议邀请与远东直接相关的会员国,在远东问题顾问委员会帮助下,“探讨对华提供实际帮助的可能性,包括诸如提供救济等类似措施等等”。
三、华侨汇款及贷款交涉
布鲁塞尔会议后,国民政府不再冀望通过调停的方式制裁日本侵略,与各国的外交重点也开始转为争取具体的物资及贷款援助。中荷关系随之进入具体的事务性交涉阶段。12月7日,金问泗往访荷兰外交部长帕金,通报中日战争的最新情形,帕金认为中国正处于最黑暗的时刻,但相信中国是一个大国,不可能被征服。当谈及刚刚结束的布鲁塞尔会议时,帕金称“柯赉芬曾说对会议所作所为感到羞愧,并表达了对顾维钧强烈的尊敬之情”。金问泗表示,由于英美态度摇摆不定,导致布鲁塞尔会议没有达到任何实际效果,他得出的印象是“出席布鲁塞尔会议的各国代表意识到,除非通过武力,否则日本不可能回归理性”。
为了响应国联的决议,荷兰政府此时宣布对中国提供一笔人道主义物质援助,总数约为5万荷兰盾。帕金表示,此部分款项将“特别用于防控传染病”,“此笔捐款总数不多,但荷兰不是一个富裕国家,任何一笔特别预算都必须经过议会投票表决”。1938年3月,荷兰议会最终通过了5万荷兰盾的防控传染病捐款。3月9日,金问泗特别拜访帕金,向荷方表示感谢。
抗战爆发以来,荷属东印华侨纷纷集资捐款,用于国内的慈善及救济事业。随着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华侨汇回国内的捐款渠道出现了新的问题,荷兰要求中国变更接受捐款的组织。1938年11月25日,金问泗向荷兰外交部条法司司长柯赉芬提出了华侨汇款问题。中国驻巴达维亚总领事接到荷兰主管当局的通知,称荷属东印华侨的汇款账户要进行改变,不再汇给中国红卍字会,改为汇给中国国际救济总会或世界红卍字会。金问泗接外交部指示,要求向荷兰外交部交涉此事,允许荷属东印华侨仍按照从前途径进行汇款。柯赉芬对此表示,根据荷兰法律“不允许外国人在荷兰集资用于政治目的”。金问泗向柯赉芬表示“荷兰政府曾抱怨部分华侨捐款被用于政治目的,这并非事实,他确信此种怀疑全无根据”,他能理解荷兰政府所做的规定,但该规定并不适合当前战争形势的实际情况。
金问泗指出,作为国联成员,荷兰事实上要受国联决定的指导,即“禁止做任何有可能削弱中国抵抗力量的事情”。在举出国联决议后,金问泗强调,为了增强中国抵抗力量而发起的捐款,既可用于人道主义目的,也可用以非人道主义的其他事项。虽然如此,金问泗表示,“并不意味着部分捐款已经用于人道主义以外的其他用途”。荷属东印华侨之所以把钱捐给中国红卍字会,是因为他们完全信任该会,该会是一个组织有序的私人团体,该会已经处理过多次人道主义捐款。如果荷兰政府强行规定改为向世界红卍字会及中国国际救济总会捐款,可能会让华侨犹豫是否还要继续捐款,因为华侨不能确认他们的捐款是被送到了日本还是中国。对于华侨的此种担心,柯赉芬表示理解。金问泗批评道,是荷兰政府希望将此部分资金留在当地社会,因为荷兰已经收到日本驻荷属东印领事的抱怨,但柯赉芬称并无此事。金问泗进一步表示,“如果政治上的争论扩大范围,即使是用以救济目的的捐款也将会被叫停”,“中国政府被迫将从抗战的资金中抽出同等数额转而用于救济”。会谈结束时,双方同意由金问泗向荷方提交一份说明和中国要求的材料,柯赉芬将立刻询问荷属东印政府,并跟进处理此事。
12月14日,金问泗为华侨汇款一事再向荷兰外交部提出交涉。金问泗称华侨在荷属东印各地用以慈善救济的捐款一直是通过中国红卍字会邮寄,而帕金则认为该组织“听起来类似一个社会主义与法西斯主义的混合社团”。金问泗进一步解释:荷印华侨对中国红卍字会充分信任,“因为该组织是一个组织有序的私人慈善团体,已经处理过多笔人道主义捐款”。当地华侨并非不信任其他慈善机构,只是需要考虑的是荷兰所提议的上海中国国际救济总会及汉口世界红卍字会,其总部目前均处于日本占领区内,慈善款有可能被日军获取,一旦出现被截留的情形,无疑亦非荷兰当局的本意。
针对荷兰政府所担心的捐款可能用于人道主义以外的目的,金问泗表示此担心是多余的,据他所知,迄今为止中国红卍字会所接受的捐助为数百万元,这笔捐款被用于维持近12个拥有众多员工的医疗组织,每个组织的日常运转都需要大量的物资和医疗器械,在此种情形下,捐款几乎没有剩余,怎么可能再去用以购买武器弹药。金问泗提出,荷兰政府清楚国联的决议,即不得从事任何有可能削弱中国抵抗力量的事情,或妨碍任何个人对中国的支援。由于担心受荷兰捐助条款的制裁,荷属东印华侨已经犹豫是否继续对华捐款,而这间接损害了中国的抵抗能力。帕金对此表示同意,并称已经从柯赉芬处了解到这些情况,将尽快解决此事。
至1939年1月,中国提出荷属东印华侨捐款通过中国红卍字会寄回国内受限一事已有一个半月,荷兰外交部仍未能予以解决。此时,汇寄问题正由荷兰外交部条法司审理,柯赉芬建议金问泗去向条法司安德烈(Beucker Andreae)询问相关进展。11日,金问泗往访安德烈。安德烈表示,既然中方已经提出了问题,荷兰会回答中方的问题,但在回答之前需要先咨询荷属东印政府的意见,并向其了解相关情况,即“荷属东印华侨的捐款是否用于人道主义以外的目的”,这也是荷属东印政府反对汇款给中国红卍字会的原因。安德烈表示,荷方已经完成了调查工作,正待外交部正式通过。对于安德烈所陈述的汇款用途情形,金问泗当即予以辩驳,称据他所知并非如此。金问泗在上次问谈的基础上显然对捐款用途进行了更为精确的统计,称捐款总数约为500万元,首先购买了12辆伤兵运输车已经运送到中国,根本就没有剩余款项购买武器弹药,“退一步讲,即使捐款被用于人道主义以外的目的,由于荷兰已经接受了国联决议,亦不需禁止华侨捐款。”金问泗表示,从法律上而言,荷兰禁止华侨政治目的捐款违反了1937年10月6日的国联决议及其支援中国抗战的精神。由于荷属东印政府的禁令,荷印华侨已有停止捐款的趋势,此举直接影响了中国的救济工作并从总体上削弱了中国的抵抗力。安德烈虽然承认国联决议适用于荷兰,但仍认为“国联决议本身是模糊的”,“荷属东印政府仍可以根据自身法律行事”。金问泗继而表示,荷属东印华侨捐款本身是一个很小的问题,真心希望荷兰政府在此问题上能给中国帮助,不坚持使用捐款限制。
国民政府在捐款问题上最终做了让步。1939年1月26日,金问泗向荷兰外长帕金表示:“为了尊重荷兰政府及荷属东印政府的意愿,中国政府准备由位于贵阳的国际红十字会中国中心接受来自荷属东印华侨的捐款。”在向荷方转达此种变化时,金问泗称上次向荷兰政府所递节略不同意改变捐款机构,主要是基于当时该会办公机构仍在汉口,处于日军占领之下,华侨捐款如果汇给该会,可能会被日军截留。对于中方态度的转变,帕金表示认可,但仍提出:“如果确信捐款被用于人道主义目的,荷兰政府不会再提出反对意见。”
全面抗战爆发后,金问泗曾试探寻求荷兰贷款的可能性,荷兰政府最初表示,要视英美两国的行动而定。1938年中,英美向华提供了为数不等的信用贷款,金问泗认为向荷兰提出贷款的时机已到。1939年1月4日,金问泗为贷款事前去拜访荷兰外长帕金。帕金直接表示“政府贷款是不可能的,因为荷兰对日充满担心”,但是“如果金问泗能成功获得银行贷款,荷兰政府不会反对”。帕金询问陪同座谈的荷兰银行总裁崔普(Trip),对于银行对华贷款有何建议,崔普表示尚需听取首相和财政部的意见。1月7日,帕金给金问泗写了一封信,介绍了荷兰对华贷款的可能性。1月11日,金问泗往访帕金,对帕金的信函表示感谢,称经咨询崔普,有可能通过一个安全担保获得一笔政治贷款。帕金强调“任何贷款都必须以纯粹的商业行为为基础”。帕金在其信函中提及了英美两国的对华信用贷款,认为贷款已经延伸到政治方面。金问泗表示,据他所理解,英美贷款并非政治性质,虽然每一笔交易背后都有政治背景,但目的在于用于购买英美的商品。1月26日,当金问泗再次询问荷兰对华贷款一事时,帕金称其已经给财政部长去函询问,财政部回答的大体意见是:为了保证荷兰对华市场的进出口,尽管有一定风险存在,财政部不会反对基于纯粹商业基础的贷款。
此时中国还向荷方提出了缓付庚子赔款的问题。1939年4月5日,金问泗奉命向荷兰政府递交一份节略,要求荷兰政府同意暂停偿付庚子赔款,“中国政府迫于形势不得不采取此做法,为此深表遗憾”。帕金对金问泗表示,对中国深表同情,也完全理解中国政府的困难处境,“尤其令人赞赏的是,中国政府一直光荣承担着各种国际义务,一直坚持到现在方提出减缓义务的声明”。帕金表示,这完全是他个人对中方的态度,不代表荷兰政府,他需要先咨询外交部同僚的意见,然后再正式答复中方。
四、敦促荷兰制裁日本的努力
抗战爆发以来,中国政府并未停止向国联申诉。与此同时,金问泗一直在寻求荷兰外交部在国联内的支持。1938年9月7日,金问泗在与荷兰外交部长帕金谈话时,帕金称“荷兰始终同情中国,但怀疑国联是否能对中国有所帮助”,金问泗坚称“中国始终相信国联”。帕金感慨,这可能是对国联最好的赞誉之词了。面对即将召开的国联第19次代表大会,帕金并不讳言国联所面临的复杂形势,指出国联已经有了分裂的趋势,每个洲都有自己的“国联”,有欧洲国联、美洲国联、亚洲国联等等。国联的分裂之势并未有停止的趋势。国联盟约第16款系制裁违反盟约的条款,但各国均有自身立场,很难达成一致发表一个共同宣言。
如何启用国联盟约第16款对日实行制裁,对荷兰而言有关系的一个现实问题是荷属东印的石油禁运。当金问泗向荷方提出石油禁运问题时,帕金表示“已经咨询过殖民部长”,禁运存在很大困难。与此同时,荷兰亦已经向美国政府咨询了石油禁运问题,美国对此石油购买运输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对于包括飞机、石油在内日本所购商品,唯一的措施是必须用现金购买。之前确实发生过数艘油轮被迫空载经过巴拿马运河返回日本的情形,据说原因就在于没有实行现金支付。荷属东印在石油售日问题上,亦坚持了现金购买的限制。帕金称,荷兰与日本处于和平时期,采取任何行动都必须十分谨慎。金问泗对荷兰所能采取的限制措施表示了中方的感谢,但指出美国与荷兰不同,“美国虽然在远东有重大利益,也处于帮助中国的最有利的位置,不能将美国与国联的成员国同等看待”。金问泗表示,不能因为美国做了这个或没有做那个,而以之作为国联会员国的行动标准,美国不具有遵循国联盟约的义务。对于金问泗的质问,帕金称“从理论上而言确实如此”,并告以将把石油禁运问题记下,“并试图在现行贸易规则内是否可能寻找到对日禁售的借口”。
荷兰提出以白糖配额限制日本购买荷属东印石油。帕金解释道,荷兰将要求日本从爪哇购买一定数量的白糖,如果日本买不到指定的数量,则荷兰可以相应地减少石油供应。金问泗对此办法提出疑问,称日本会否拒绝购买白糖,而以购买更多的石油作为补偿,但提出疑问后仍对荷兰所提议的行为表示感谢。帕金谓,关于对日石油禁售问题,他所能对中方的许诺仅限于此,并补充称,如果日本拒绝购买配额制的荷兰白糖,荷属东印正可以此为理由减少石油出售,“就荷属东印的利益而言,白糖是必须鼓励出口的商品之一”。
中国曾敦促荷兰与英美法一致,对日本所谓东亚新秩序提出抗议照会。1938年11月3日,日本在攻占广州、武汉后,近卫内阁发表了第二次对华声明,声称其发动侵略的目的在于“建设确保东亚永久和平的新秩序”;“此种新秩序的建设,应以日、满、华三国合作,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建立连环互助的关系为根本”。王宠惠对日本违反《九国公约》发表讲话,称日本单方废止该约绝不能允许,“该约之用意,在促成太平洋区域之永久秩序与和平,决不能由任何一国加以合法之废止”。12月22日,日本近卫内阁发表第三次对华声明,将所谓“经济合作”具体化,要求中国放弃抗日举动,承认日本人在中国内地有居住、营业的自由,“特别在华北和内蒙地区在资源的开发利用上积极地向日本提供便利”。
美国于12月30日,通过驻日大使格鲁向日本发出措辞强硬的照会,“美国人民同政府不能同意设立一个由第三国所指使,其为着该第三国的目的而设立起来的政权”。“这个政权使得美国及其人民同他国人民共同向来享有的合法而公正的机会均等平允待遇之权利,受到武断的剥夺”,美国不能赞同一个缔约国不顾条约的诺言及其他有关国家的既得权利,而武断地以自己的方法创立一个远东新秩序。英国驻日大使克莱琪亦于1939年1月5日奉命对日发出抗议照会。对于日本提出的“新秩序”,英国政府希望明确表示“它不准备接受或承认上述用武力实现的变化”,英国“坚持《九国公约》的原则,不能同意单方面地修改其条款”。
英美对日违反《九国公约》提出抗议照会后,中国希望荷兰能够效法英美,对日提出抗议。1939年1月26日,金问泗往访帕金,称“作为九国公约签字国之一,如果荷兰政府能够向东京递交一个类似英美的抗议照会,中国政府将深表赞赏”。帕金告诉金问泗,他也曾经设想过对日集体抗议,即以《九国公约》中除中日以外的7个签字国的名义共同对日发出照会,因为集体抗议照会的力量当然要大于各国分别发出的照会,之所以放弃了集体抗议照会的形式,是因为“意大利表示永远不会加入类似的示威抗议”。帕金表示,放弃集体抗议照会之后,英法美单独对日发出了抗议,只剩下三个国家尚未对日单独发出照会,即荷兰、比利时、葡萄牙三国。“经过仔细考虑后,荷兰认为采取类似的抗议照会是危险的”,他认为,“不宜去冒犯一个已经很愤怒的人”。针对帕金的担心,金问泗表示,英法美三强对日发出抗议照会后,其余国家跟随抗议的危险性已经大大降低,鼓励荷兰对日抗议,“荷兰在远东拥有重大利益,支持《九国公约》的原则符合荷兰的利益”。帕金亦承认,从法律而言,支持九国公约会议的决定是正确的做法,但怀疑对日发出抗议照会的做法作用甚微,仅仅凭一个照会不能让日本从中国撤军。在传达荷兰的决定时,帕金表示“正因为荷兰在远东有重大利益,所以才不得不小心从事”。
1939年9月1日,德国突袭波兰,欧洲战争爆发。9月3日,英、法对德宣战。1940年5月15日,荷兰沦陷,政府和皇室成员流亡英国伦敦。帕金在与金问泗谈话时,称起初亦对荷兰军队只能抵抗5天深感失望,但当法国崩溃后,他改变了自己的看法,认为荷兰军队做了顽强的战斗。荷兰沦陷后,中国驻荷使馆被迫迁移。7月16日,金问泗与其他中立国家的外交官一起离开荷兰海牙,先去了瑞士,复于1941年6月迁到伦敦。此时荷兰外交部已经随女王在伦敦办公。
面对急剧恶化的国际形势,至1941年7月,荷兰政府在对日采取经济制裁方面已经有所行动。当与荷兰外交部会谈时,金问泗表示是否可以将此时荷属东印的对日经济制裁归结为两个措施:一是取消荷属东印与日本之间的外币交易;二是延长既有对日出口许可的有效期。柯赉芬则向金问泗表示,荷兰已经对日采取了一系列的经济管制措施。为详细向金问泗解释荷方的措施,特别找来荷兰外交部负责官员弗雷登(van Vredenburch),索要了一份荷属东印经济事务主管穆克(Van Mook)的一份声明递给金问泗。通过该声明,金问泗表示荷兰所采取的经济措施应该是3项,一“是取消荷日之间的外汇交易”;二是“对日本本土、满洲、中国以及越南的出口需要经过特别许可”;三是“在未获特别许可的情形下银行禁止涉日账户的汇款或结付业务,爪哇银行与横滨银行间的金融协定已经取消”。但是,另一方面,柯赉芬表示,荷属东印仍然允许当地日本企业继续经营,但“严格限制在荷属东印地域之内,不允许进行与日本本土的交易”。
金问泗进而询问,是否已经对日实行石油禁运,外界所报道的180万吨原油交易取消一事是否属实?柯赉芬表示,这要取决于对日经济制裁措施的施行结果,特别是美国的态度。如果美国能够对日石油禁运,荷兰将不计后果采取禁运措施。金问泗对此表示赞赏。柯赉芬认为,美国已经宣布了对日的经济制裁措施,但效果如何将取决于如何执行这些制裁措施,并指出美国事实上对日贸易仍留有途径,比如允许日本对美国出售白银。
在7月8日与荷兰外长柯赉芬面谈时,金问泗称荷属东印仍持续向日本提供各种物资,这是不利于中国抗战的。中国坚信抗战必胜,“但必须首先重开对华援助路线,其次是友好国家停止对日贸易”。柯赉芬不愿中止对日贸易,表示日本视停止贸易为挑衅行为,“不要让疯狗变疯”,并举例称即使在德国入侵荷兰前,荷兰也与德国维持了贸易关系。
1941年7月,中国曾向荷兰提出以赊账的方式购买荷兰石油物资的问题,荷兰殖民部长维尔特(Welter)拒绝了中方的提议。“荷兰从未以赊账的方式向别国提供过物资”,尽管日本驻海牙公使一再向荷方提出赊账的方式,荷兰一直都是拒绝。维尔特建议中方可以通过美国转售的方式,向美国赊账购买来自荷属东印的石油,这样可以改变直接向荷兰赊账的方式。此时荷兰殖民部仍认为美国不会对日开战,“置身事外是个明智的选择”。
五、中荷新约的订立
1942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国庆节,英美同时发表宣言,将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其他不平等条约特权,与中国订立新约。英美发出废约声明后,荷兰也在讨论是否适时发表放弃在华治外法权的宣言。10月下旬,荷兰决定要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在荷兰驻华公使通知中方的同时,荷兰外长柯赉芬(VanKleffens)于10月26日约谈金问泗,称“荷兰愿取消在华领事裁判权,另订新约”。柯赉芬还表示,治外法权在华已经存在了100年之久,相信中国政府会赞赏英美废除在华治外法权的宣言之举,“废除为时100年的在华治外法权条款的同时也开辟了中国对外关系的一个新时代”,为了庆祝这一新时代的开端,“荷兰政府提议中荷两国互换大使”,将中荷外交关系升格为大使级。
11月9日,金问泗奉命约见荷兰外交部秘书长Van Bylandt,为荷方声明放弃在华治外法权一事表示感谢,认为荷兰紧随英美之后放弃在华特权“显示了民主国家内部的团结一致”。在此次会谈中,金问泗询问荷方,中荷新约谈判地点是选择伦敦还是重庆。荷方表示,当研究后回复。
1942年12月31日,荷兰向中国提交了中荷新约草约,并表示希望在伦敦正式开启中荷新约谈判。依据谈判阶段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1942年10月至1943年8月,为第一个时期,此时主要是围绕“领事职权及设领条款之争执”;1943年9月至1944年10月为第二个时期,主要围绕“进出境及旅游经商各问题之争执”;1945年1月至5月签约为止,属于第三个时期,“为声明保留之争执”。
中荷新约谈判第一阶段的争执主要是关于领事条款。1942年12月31日,荷兰提出中荷新约第一次草稿,其中关于领事权利中要求“领事官探视被逮捕人民暨代为转递通讯”仅属单方规定,只要求中方给荷兰领事以相应权利,而中方驻荷领事则未有对等规定。中方向荷兰表示,“此种片面规定万难接受”。1943年2月10日,中方已经准备完毕第一次对案,一俟翻译完毕即可向荷方提出。在翻译过程中,金问泗等就中方所拟回复荷兰的草案提出了3点建议,一是是否此时提出“在荷印设领问题”,二是“关于两国商船之进出,应否有类似规定”,三是中国海关内亦有荷兰籍职员,该项职员问题现行草案对案中未曾涉及,似“因无条约根据,故无须提及”。最后草案已经粗定,如无问题,即可向荷兰提出。2月22日下午,金问泗会晤荷兰外长柯赉芬,向荷方提出中方修改方案及换文。金问泗表示:“该对案系以荷方原案及英美新约为根据,虽比较原案字句不同之处甚多,若论内容大体相当”,“至于保护合法利益,对案规定尤比原案为详,其换文各点系将领判权以外之各种特权同归放弃。”
荷兰所要求的单方领事特权问题尚未解决,荷方复于1943年第二次草案中提出了双方设领的范围问题,“就在华之荷领论,系适用于我国全国”。“但就在荷之华领论,仅适用于欧洲部分”,荷方用意在于排除荷兰海外领地。荷方的解释是荷属海外领地设立华领已有1911年两国间领事条约规定,“此约当可视为现代领约,今新约内若不用‘在欧洲之荷兰王国’字样是不啻放弃该领约”。中方认为,新约内的领事条款既然是适用于中方全部国土范围,对荷兰亦应同样适用于全部领土。中方并以中英领事条约为例,指出英国同样有海外领地,但并未专门规定领事条约不适用于海外部分,荷兰完全可以仿照中英领事条约。
1943年7月,外交部长宋子文出访英国。8月5日,在金问泗陪同下拜访荷兰外交部长柯赉芬,谈及中荷新约问题时,柯赉芬表示可以按中美新约的条款签订中荷新约,“拟藉贵部长在英之便,请贵部长会同贵国大使签订新约”。宋子文表示,赞赏荷兰意欲签约的态度,但他本人不久即将离开英国,柯赉芬表示如宋部长不久离英,则来不及签订中荷新约。
在中方以为中荷条约已经可以就此签订时,1943年8月31日,荷方又提出了新的对案,中荷新约谈判进入第二个阶段。此阶段的主要争执点在于彼此国民出入境及旅行、居住、经商问题,而这些问题的产生与荷属印度的法律歧视华侨有关。依据荷属东印当时的法律规定,将当地人分为三类:欧洲人、土著人和“东方外国人”,甲午战争后,因为日本跻身列强行列,日本人被视为欧洲人,“所谓东方外国人,乃专指我国人与阿拉伯人”。
1944年2月11日,金问泗在与荷兰外交部官员会谈时,表示“对于荷印华侨问题极为重视,以前不幸迭有争端,兹幸荷方放弃领裁权及其他特权,并欲解决有关事项,俾两国关系开一新纪元”,金问泗希望荷方重新考虑第五条第一节有关两国人民旅行经商互给第三国待遇的问题,能够接受中方所提条款。荷方称,现在荷属印度仍然在日军控制下,“彼处华侨问题此时尚谈不到”,而在英之荷兰政府“亦不便预为将来荷印作主”。
金问泗希望荷方能够规定双方人民无限制自由出入境。中方的理由在于,自1934年以后,荷属东印限制移民入境,每年的入境移民数额各民族一律分配,但华侨入境向来超过其他民族甚多,而且有历史地理经济的沿革关系,荷兰设此限制对中国侨民诸多不利。金问泗提出依据中英、中美新约规定,移民诸项本已经周到完善,“一则曰依照该国法律,再则曰在第三国人民同样条件下”。而荷兰提案未有关于两国人民出入境之规定,中方拟“议定两缔约国人民在彼此领土内得无限制自由进出境”,请荷兰恢复荷印1934年之前自由移民的状态。荷方认为此条规定将涉及荷印移民政策,事关重大,“更须详慎考量”,或可在议定商约时再谈。
至1944年4月,对于中方提出的自由出入境以及入境后享受最惠国待遇两条,荷兰外交部均予以拒绝。在荷兰递交的书面意见中,荷方表示“关于入境后待遇一层,以目前荷兰政府暂与其欧亚本国人民隔离,故迭次公开声明,对于荷前本国及国际事件,除绝对必要外,不欲此时作主”。荷方进而解释称,荷方准备对华放弃领事裁判权,并依照中国与英美新订两约为样本签订中荷新约,但中方所提方案超出了英美两约的范围,荷兰不便接受,“且该条牵涉有关华人之司法制度,尤觉未便接受”。荷方认为,荷印司法制度属于荷印立法范围,“不便由国际条约规定”。而出入境条款“完全超出英美两国新约范围,且该提议不但取消荷印现行移民律,而且使荷印以后不复有自主的移民政策”,故荷兰政府不能接受。
1944年6月,荷兰外交部仍拒不接受中国所提的入境自由及入境后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为能及早签订中荷新约,中方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如果荷兰坚决拒绝,“遵照165及172两部电草拟英文照会,提出保留”。中方在起草保留照会的过程中,金问泗曾向荷兰殖民部长探询消息,殖民部长表示自由入境一条难以松动,但入境后的待遇可以再谈,“荷兰愿于战后取消种族歧视,则荷印之中国人所得待遇自必与他国人相同,当无问题”。在正式提交照会之前,金问泗奉外交部电令,约见荷兰外交部长秘书长,“奉新训令,关于入境后之待遇,务请接受我方提议”,请荷方“重加考量”。荷兰外交部秘书长“极有难色”。金问泗表示,荷兰已经表示将在战后取消荷印的种族歧视,则当不难接受中方入境后的最惠国待遇规定;至于荷印正被日军侵占作为理由拒绝接受该条款也不成立,因为荷方已经表示“将来必以第三国人待遇给予华人,并谓华人向来即已得第三国人待遇”,“既然如是,则我方此项提议不啻一种证实而已,何故不能接受?”对于金问泗的质疑,荷兰外交部秘书长仅答以:“贵方提议不能同意,歉难再予考量”,并表示该答复代表了荷兰外交部长的意见。荷方建议暂停中荷新约交涉,金问泗表示可以接受,但“他国先后皆与我订新约而荷独否,恐不免引起他国舆论误会”。双方会谈至此,事实上已经没有继续交涉的余地。荷方希望能发表一个宣言,解释中荷两国停止新约谈判的原因及经过。
当荷方已经表达中止谈判的倾向后,金问泗询问荷方不能同意中方条款的难点究竟何在?荷兰外交部秘书长表示,中荷新约“牵涉荷印法权问题”,该问题一因“有关荷印内政”;二因“将来歧视取消首当改组法庭必须经过相当合理期间,断难一蹴而就”,这两个都是荷兰方面的实际困难。该秘书长又称,荷兰既然已经宣布将取消对荷印华人的歧视,“自当践其诺言,想贵方当能相信并谅解也”。金问泗以个人身份对该秘书长表示,荷方既然有此态度“何不一面于约中接受我方提案,一面另想一种办法,如互换照会之类重申贵方愿于战后取消歧视待遇之意,并说明短时期内实际上的困难”。荷方表示当再加考量。荷方于1944年6月30日回绝了金问泗以个人身份所提的此项建议。
中荷新约交涉停止,对中方而言事实上是一种损失,因此时中国在荷属东印侨民有120万人以上,而“荷人在我国者则寥寥可数”。金问泗在总结荷方停止交涉的原因时认为,一是因为荷兰曾表示愿订立与中英、中美新约同样的条约,而不愿采取中巴新约中的旅行、经商规定;二是“不欲牵涉荷印内部管辖权问题”。金问泗认为,中国希望从条约中争取到华人在荷印的平等待遇,然事实上华人“历来所受不平等待遇恐原非条约规定所能纠正外,其余实皆滥觞于荷印法律上之种族歧视”,荷兰政府对于歧视华侨一事已经“自悟前非,一再声明愿于战后取消”,这表明荷方原则已经确定。金问泗建议,如果中国在回复荷兰的照会内,重申荷方放弃歧视原则一事,则“不啻已对于双方发生国际上之拘束力”。金问泗希望外交部能够做出一定让步,以便签约。
中方向荷方所提入境及入境后最惠国待遇条款,荷方已经表示决无接受可能,中国外交部经过详细考虑,决定“对各该问题作一保留声明,同时亦作签约之准备”。此后,中荷新约谈判进入第三阶段。
1945年1月9日,金问泗向荷兰外交部提出了中方修改后的文案。荷兰外长向金问泗表示,将于4月中旬之前赴旧金山参加联合国成立大会,希望双方能在此之前签约,但双方在声明保留问题上仍有分歧。中荷两方争执的主要点在于:中方要求华侨入境完全自由不受限制,或以在荷华侨人数为准确定每年入境的人数;中方还要求华侨在荷的旅行、居住、经商各方面应享受最惠国待遇。荷兰方面不同意中方所提上述两点。中荷谈判近两年,一直未能达成一致。军委会参事室认为,中荷条约不宜再拖,“现欧战结束,荷印收复之期不远,荷兰政府态度可能转为倔强,将来再议,未必较现在之约稿有利”,建议蒋介石能够批准外交部所提最后建议稿。5月16日,蒋介石批准了外交部的最后修正稿。
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前夕,1945年5月29日,中荷新约即《关于荷兰国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解决有关事件条约》在伦敦签字。中国驻荷兰全权大使金问泗、荷兰国代理外交部部长魏尔杜南各自代表双方国家签字。条约对于适用范围确认“在中华民国方面,为中华民国之一切领土,在荷兰王国方面,为荷兰王国之一切领土”,关于人民字样,“在中华民国方面,系指依照中国国籍法为中国人民者,在荷兰王国方面,系指依照荷兰国籍法为荷兰臣民者”。荷兰放弃在华旧有条约权利,除与英美等约类似放弃一般原则特权外,还通过换文放弃了包括在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特别法院之一切现行权利,外籍引水人权利,放弃军舰自由航行权利。
六、结语
战时中荷关系是中国与欧洲中小国家间关系的一个典型,反映了中国战时外交的一个方面。荷兰既是国联成员,亦属九国公约签字国,对于中国求援的呼吁虽予以同情,但并无采取实际行动的决心。鉴于荷属东印处于日军威胁之下,荷兰在跟随美英对日政策方面是有自己的考虑的,希望尽可能推迟日本的军事进攻。当美国已经开始改变对日政策时,荷兰更多的是采取观望态度。布鲁塞尔会议之后,中荷关系中主要方面是一些具体事务交涉,比如寻求荷方贷款,便利华侨捐款等更为实际的帮助。与此同时,中方也希望荷方能够从石油禁运、贸易限制等方面制裁日本。荷兰沦陷后,中荷之间的外交交涉以中荷新约最为紧要。美英宣布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后,中荷新约并未紧随美英新约而订立,因对荷属东印华人出入境等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双方谈判旷日持久。
注释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