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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相关工作

   2022-11-16 90
导读

日前,能源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有关工作方案,注重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工程安全管理,提升运维服务管理方法,提升涉网安全性、紧急,监管。 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

日前,能源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有关工作方案,注重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工程安全管理,提升运维服务管理方法,提升涉网安全性、紧急,监管。

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有关工作方案

国能发安全性〔2022〕97号

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自治区、海南省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华北地区、东北地区、华东地区、南方地区能源监管局,山东省、浙江省、江苏省、福建省能源监管办,全国各地电力工程安全委员会相关公司领导小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22〕9号,下称《意见》),推动风力发电安全性可持续发展观,现将电力企业提升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行为主体,应执行下列义务:

1. 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项目核准、批准等手续。

2. 不断完善安全性生产组织管理、资金投入确保、风险防控、安全隐患排查、应急预案等体制。

3. 强化对海上风电项目承建及运维管理企业的部门、协调管理监管,并强化和海事局、紧急、电力能源等有关部门及其能源局相关内设机构的对接。

4. 对勘测、设计方案、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工程监理、运维管理、船只经营等有关单位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与有关单位签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议书,督促其贯彻落实各类安全保障措施。

5.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人员需具备与风力发电建设施工、运行管理相匹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水平。

6. 有关法律法规的许多安全生产责任。

(二)海上风电项目的勘测、设计方案、设备生产、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工程监理、监理检测、运维管理、船只经营等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责任。

(三)电网公司应贯彻落实电网安全生产制造监督责任,提升海上风电项目的连接、运行监测等涉网安全工作,确保电网运行安全性。

二、提升工程安全管理

(四)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企业,理应在工作前获得工程施工所在城市海事局机构批准,并按照要求搞好安全防范措施。

(五)风力发电操作人员,应按拥有《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合格证明》或相对应等效电路的培训合格证,参与内部安全文化教育及学习培训,保证出海前了解工作区域内的气候海洋气象、工作状况条件及安全规定等。

(六)海上风电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创建出航工作人员动态性管理台账,业主单位理应创建总账表,对出航工作各种工作人员(水手、风力发电操作人员、暂时性出航工作人员)开展动态化管理。

(七)海上风电项目的安全设备,一定要和主体结构与此同时设计方案、与此同时工程施工、与此同时资金投入生产与应用。

(八)海上风电项目的参建单位,要加强地质勘测工作中,关键预防因地质勘测有误导致溜桩、穿刺术等原因导致工作船只或水上设备失衡。

(九)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企业,应科学合理制订工程施工方案,依据工作必须应进行船只压杆稳定、锚系、抗压强度、舱底工作、插下桩、船只负载工作状况、大风大浪负载等有关测算。

(十)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企业,要加强关键作业控制,压桩工作应贯彻落实防溜桩工作方案,起重吊装应确立起吊指数,保证起重设备、吊装点、吊梁、吊索具达标,海缆铺设工作应贯彻落实警示及避免走锚对策。

(十一)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企业,应确立船设备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或责任者,建立相应的管理方案,确保船设备的实用性。

(十二)海上风电项目施工、运输单位,应创建船只值班规章制度,在施工过程中船机抛下锚期内,理应分配水手值班眺望,防止船机走锚产生安全生产事故。

(十三)海上风电项目施工企业,要加强气温和海浪预报管理方法,依据气候、海浪预报信息内容,科学安排海上作业潜伏期,确保施工安全风险可控性。强化和政府部门的对接,依照政府机构公布的各种水上气象监测,立即运行对应的应急方案。

(十四)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我国与行业相关规定,科学合理明确新项目有效施工期并严苛实施,禁止私自缩小协议约定施工期。

(十五)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要加强工程项目质量控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电力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流程。有关电力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监督组织应当按照能源局公布的品质监督管理考试大纲的需求,认真开展质监工作中。

三、提升运维服务管理方法

(十六)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和运维管理企业,应依据货运站经营规模、深海水文气象特性,编写综合性安全工作、人员安全管理、设施安全工作、船只安全工作等各种安全规章制度。

(十七)风力发电维护人员,理应参与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获得有关培训证书,保证把握水上救援消防安全基础知识,了解工作区域内的气候海洋气象、工作状况条件及安全规定。

(十八)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和运维管理企业,要加强水上运维管理代步工具的监管,严苛船只生产调度,确立容许出航和务必归航的气候、水文条件。

(十九)海上风电机组、海缆、升压站等有关一次设备、二次设备经验收合格即可投用,并定期开展巡查与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难题很严重的理应停业整顿。

(二十)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和运维管理企业,需在海上风机基本、升压站、海缆等设施、地区处设定符合我国及行业规定的安全性监测仪,检测基础沉降、歪斜、应力应变曲线、浸蚀衰老等主要参数,出现异常状况妥善处理。

(二十一)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和运维管理企业,要加强动火管理方法,严格遵守动火审批程序;应当按照我国、领域相关规定在海上升压站、风电机组发动机舱和塔体等水上设施内配置安防设备、设备。

(二十二)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和运维管理企业,需在海上升压站、风电机组、船只内配置符合我国、领域有关技术标准标准的脱险与救生器材,定期开展产品质量检测,并开展培训和演习。

(二十三)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和运维管理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确立电力设施保护范畴,采取有力措施保证配电设备安全性,必需时要运用信息化技术开展全自动监控检测。

(二十四)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当与当地政府及其水产业、海事局等部门创建协调联动机制,搞好海上风电场区木船、集装箱船只的安全工作,合理预防设备及人身事故事件的发生。

四、提升涉网安全工作

(二十五)海上风电场机器的主要参数挑选、涉网保护与保护装置配置和整定值等,应当与所连接电力网相适应,特性应达到供电系统平安稳定运作规定。

(二十六)海上风电场需具备一次调频水平、迅速变压水平,且达到技术标准规定。

(二十七)海上风电场的风电机组及无功补偿设备的电流和工作频率承受水平正常情况下应当与同歩柴油发电机的电流和工作频率承受水平一致。

(二十八)新能源并网发电量比例比较高区域的海上风电场应依据连接电力网的需要,给予必须的惯性力与短路电流支撑点。

(二十九)海上风电场应按照我国、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并网测试与模型仿真精确性评估工作,保证模型参数精确性。当海上风电场产生容积变动、设备维修、软件更新、主要参数改动和控制逻辑变动等因素并网测试和仿真建模过程的,应重新测试与评价。

(三十)海上风电场应当按照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等相关规定进行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范工作中。

(三十一)海上风电场应严格遵守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指令。没经生产调度组织允许,不可私自改变电力调度管辖区域内机器的情况。产生风电机组大规模脱网时,应该马上向电力调度组织汇报,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投运。

五、加强应急管理

(三十二)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创建海上风电项目应急管理体系,机构工程施工、运维管理企业对于水上紧急事件的特性、特性制订各种安全性应急预案,加强业务培训并定时机构演习。

(三十三)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当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创建协调联动机制,保证应急工作合理执行。工程施工、运维管理企业宜与邻近工程施工、运维管理企业签署抢险救援互帮互助协议书,提升应急管理高效率。

(三十四)海上风电项目施工、运维管理企业,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武器装备配置与管理。

(三十五)产生紧急事件时,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需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按相关规定向海事局、紧急、电力能源及其能源局内设机构等有关部门汇报,并协助搞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三十六)各级人民政府能源管理体系部门及能源局相关内设机构必须按照《意见》规定,贯彻落实风力发电安全监督管理岗位职责,并强化和海事局、紧急等有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高海上风电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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